关于对上海烜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盛方锐、张立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
(来源:上海证监局)
来源:上海证监局
上海烜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、盛方锐、张立春:
经查,上海烜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(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3101093124484969,以下简称上海烜鼎或公司)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,存在以下事实:
将基金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,违反了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。
盛方锐作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,时任法定代表人兼投资总监,未尽管理职责,未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,违反了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》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。
张立春作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,介绍公司将基金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,未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,违反了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》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。
根据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,为防范私募基金风险,维护市场秩序,我局决定对上海烜鼎、盛方锐、张立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。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
2025年11月3日
